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75-1号申请执行人黄灿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重发,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灿辉与被执行人李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228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重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重发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灿辉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仲裁受理费人民币73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李重发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重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房产登记信息;查有被执行人李重发名下有牌号为闽C×××××(大迪牌)、闽C×××××(东风日产牌)二辆汽车,已查封禁止办理二车的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二车不知去向无法交付拍卖;查被执行人李重发有银行存款4330元,经扣划及分配,申请执行人黄灿辉已领取1050元,同时缴纳本案执行费2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重发去向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灿辉以此为由,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