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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执字第01139-1号

赵峰与答书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峰,答书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1139-1号申请执行人赵峰,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答书玲,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答书玲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箭区二堰街办的房产(产权证号:20092723号、200977**号),现需要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答书玲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的房产(产权证号:20092723号、200977**号)。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