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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2970号

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学军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2970号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403,组织机构代码57687XXXX。法定代表人赵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诚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利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军,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庆玲

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

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