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2970号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403,组织机构代码57687XXXX。法定代表人赵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诚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利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军,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中天护卫(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庆玲
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
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