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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6931号

XX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XX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931号罪犯XX,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