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更第493号罪犯高彦鹏,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三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阳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彦鹏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5日减刑事犯11个月。执行机关太原第三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高彦鹏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3次,嘉奖2个,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彦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3次,嘉奖2个,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高彦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彦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 青助理
审判员 郭朝艳
人民陪审员 芝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