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70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21732-0。法定代表人孙轶卿,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承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心怡,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子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杨婕,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韩子建、被告杨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韩子建、被告杨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5元,减半收取5252.5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新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