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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580号

何金立与新疆圆意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金立,新疆圆意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立,男,1971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圆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紫金研发大厦9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头民一初字第350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圆意能源有限公司存款2231893.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圆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灵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