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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21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候新成、候林章、候锒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候新成,候林章,候锒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住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

法定代表人:黄德清,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候新成,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候林章,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候锒成,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新成、候林章、候锒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候新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借款本金75963.86元,利息35870.99元,本息合计111834.85元,被执行人候林章、候锒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同时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担案件受理费253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候新成现已61岁,经查其在四川广汉随女儿生活,具体地址不详,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楼一底三间不宜处置,未耕种土地。被执行人候林章因智力障碍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收入,有土木结构房屋三间,耕种土地一亩。被执行人候锒成在外务工,具体去向不明,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楼一底三间,仅供家人居住、使用不宜处置。另查三被执行人各金融系统无存款信息,查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房地产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苟军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