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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28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黄财林、曾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黄财林,曾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负责人李哲勤,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润珏,女,199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缪月鑫,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行职工。被告黄财林,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曾传平,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告黄财林、曾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良泉

人民陪审员  邓华金

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