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939号
原告:卢俞良,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燕,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俞良诉被告黄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俞良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云燕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俞良撤回对被告黄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俞良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仁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焱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