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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939号

卢俞良与黄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俞良,黄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939号

原告:卢俞良,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燕,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俞良诉被告黄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俞良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云燕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俞良撤回对被告黄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俞良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仁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焱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