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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694号

华霞与湖北科技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华霞,湖北科技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694号原告华霞,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湖北科技学院,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88路。法定代表人吴基良,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霞诉被告湖北科技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霞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华霞承担。

审判员  李福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