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188号原告夏超建,男,汉族,1986年5月8日生,住泸县,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老海亭21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1381-1。法定代表人韩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祥,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已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夏超建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张永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夏超建负担。
审判员 商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