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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031号

安平强与青岛盛通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平强,青岛盛通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盛通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安平强与被执行人青岛盛通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字第2015第13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执2031号,执行标的2483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平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字第2015第135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