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314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吴秀娟、杨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吴秀娟,杨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1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1415-X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行长被告吴秀娟,女,1970年7月13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杨春,男,1966年2月11日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被告吴秀娟、杨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吴秀娟、杨春银行存款人民币649592.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秀娟、杨春银行存款人民币649592.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