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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975号之一

张贵传与王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贵传,王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75号之一

申请人:张贵传,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术明,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号码342326196401103439,××,农民,住凤阳县张贵传申请执行王术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术明立即给付申请人张贵传赔偿款947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狄为侠系被执行人王术明配偶,狄为侠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术明及其配偶狄为侠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