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75号之一
申请人:张贵传,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术明,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号码342326196401103439,××,农民,住凤阳县张贵传申请执行王术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术明立即给付申请人张贵传赔偿款947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狄为侠系被执行人王术明配偶,狄为侠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术明及其配偶狄为侠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