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955号

王岚、田中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岚,田中平,杨雪莲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王岚,女,汉族,生于1970年,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田中平,男,汉族,生于1976,成都市宣汉县人,户籍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雪莲,女,汉族,生于1978年,四川省绵竹县人,户籍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岚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692号��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田中平、杨雪莲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家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