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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831号

郭洪玉与齐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洪玉,齐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831号原告郭洪玉,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周京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秀美,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玉与被告齐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玉于2016年5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洪玉负担。

审判员  丁秀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