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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345号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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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345号

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复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杰,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杨方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达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共计489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答辩意见: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项目中未有符合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告发生事故是在卸油区,不在公共交通区,车辆当时不在行驶中,不应属于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及三者损失造成原因是其运输的沥青喷溅所造成的房屋及人员受损及受伤,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7时30分,原告所有的冀J×××××/冀JRJ**挂号车在陕西百荣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小区循化县油库区卸油过程中,其承载的油品突然发生喷溅,将该公司的房屋顶盖损毁,该车油罐也遭到损坏。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货物责任保险等。其中货物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

一、修罐费12250元。(由修罐发票予以确认)二、房屋维修等36729元。(依据陕西百荣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现场照片等予以确认)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48979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的理赔范围。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在冀J×××××/冀JRJ**挂号车所投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979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JM0601/冀JRJ**挂号车所投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8979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员周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