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392号
原告:王巾元,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海,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巾元与被告李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