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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392号

王巾元与李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巾元,李桂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392号

原告:王巾元,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海,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巾元与被告李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