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504号上诉人陈凤兰,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上诉人陈凤兰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陈凤兰认为九江海扬纺织公司少发了其23元岗位工资、空调一级工资及退休养老金,要求九江海扬纺织公司予以纠正并及时补发,补偿其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经查,上诉人陈凤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对陈凤兰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薇薇
审 判 员 曹 琛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