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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17号

龙爱军与谷文军、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爱军,谷文军,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任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民初617号

原告:龙爱军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周云卿,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文军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93529-1)。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号,****号(1-5)。

法定代表人:徐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政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

原告龙爱军为与被告谷文军、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谷文军、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2.被告告谷文军、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1651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返还信息服务费20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1000元,赔偿原告为涉案车辆支付的交强险费用1250元、商业险费用4512元;被告谷文军、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赖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任政为本案被告;同时,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起诉,并变更诉请为: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2.被告谷文军、任政返还原告购车款1661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返还信息服务费20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1000元,赔偿原告为涉案车辆支付的交强险费用1250元、商业险费用4512元;被告谷文军、任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谷文军答辩称:涉案车辆并非被告谷文军所有,实际是被告任政所有,只是借用被告谷文军的身份证进行车辆登记。本案的购车款也没未交给被告谷文军,被告谷文军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任政答辩称:涉案车辆是其实际所有,购买时只是借用被告谷文军的身份证进行车辆登记。被告任政并不知道车辆是泡水车,实际从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处获得购车款162875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3日,被告任政委托其弟以被告谷文军的名义与原告、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登记于被告谷文军名下的福特牌轿车一辆(车架号:LVSHJCAB3EE751303;发动机号:EA46335),车辆成交价165100元;原告预付定金10000元,过户后付清余款155100元提车;信息服务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协议签订后一方违约,则承担另一方及中介方的所有损失;卖方违约,赔偿相同金额的定金,原告及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各取50%;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只负责介绍以及完成交易后代办过户,其他免责;保证车辆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无大修,如有,全额退款。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汇付定金10000元。2015年12月4日,涉案车辆由被告谷文军名下变更登记至原告龙爱军名下。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汇款合计156100元,并为涉案车辆支出保险费5762元。另根据福特4S店检测记录显示,涉案车辆于2015年6月30日经检测为“淹水车”。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二手车销售发票、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栏各一份,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四份,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各两份,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福特4S店检测记录照片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是否应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被告任政在庭审中确认其为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同时,其在庭审中称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买卖合同》系其委托弟弟以被告谷文军的名义签订,其也收到了购车款,故涉案车辆实际出卖方为被告任政,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对被告任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被告任政在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中确认“车辆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无大修,如有,全额退款”,但根据本院依法调取的福特4S店检测记录显示,涉案车辆于《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签订之前即已被检测为“淹水车”,故被告任政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对于该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任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任政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合同被撤销,被告任政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5762元。至于购车款的具体金额,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向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汇付的款项总计166100元,原告称当时曾另行现金交付款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称实际收取的中介信息费为1000元,原告在本案起诉后已确认收到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退还的中介信息费,实际剩余的购车款165100元,与合同约定一致,被告任政应予返还。被告任政称实际收到的购车款仅为162875元,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在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被撤销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不能适用;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规定了由过错方承担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任政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介信息费,原告确认已从被告宁波广利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处退回,原告无权向被告任政再次主张。关于交通损失费,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谷文军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也未收到购车款,其并非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的出卖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谷文军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涉案《宁波广利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编号:0001772);

二、被告任政返还原告龙爱军购车款165100元,并赔偿原告龙爱军保险费损失5762元;原告龙爱军返还被告任政福特牌轿车一辆(车架号:LVSHJCAB3EE751303;发动机号:EA4633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龙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任政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978元,由原告龙爱军负担260元,由被告任政负担371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任政负担;被告任政负担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赖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

人民陪审员  张开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许玲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