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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000号

原告张红云与被告严钊、乔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云,严钊,乔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000号

原告:张红云,女。

被告:严钊,男。

被告:乔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云与被告严钊、乔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云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严钊、乔冰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原告张红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钊、乔冰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敬群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梅

代理

审判员  乔高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