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000号
原告:张红云,女。
被告:严钊,男。
被告:乔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云与被告严钊、乔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云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严钊、乔冰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原告张红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钊、乔冰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敬群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梅
代理
审判员 乔高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