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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刑初117号

苏小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苏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小红,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小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苏小红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由武夷山市洋庄乡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八洋线338km+300m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陈某1驾驶的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1受伤后,经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6]第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苏小红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越线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小红的同车人员黄某打电话报警,苏小红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苏小红与被害人陈某1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80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2亲属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苏小红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苏小红的身份信息、“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林某、黄某、江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苏小红的供述;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车速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小红在得知同车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被告人苏小红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小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红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