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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796号

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颅玲、虞东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颅玲,虞东海,陈露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方平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颅玲。被执行人虞东海。被执行人陈露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舟定商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4日10时至2016年5月5日10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虞东海、陈露兰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桂花城闻莺苑10幢一单元1801室房屋(含车位一个)。2016年5月5日,陈国娟(公民身份号码)单独购买,以34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桂花城闻莺苑10幢一单元1801室房屋(含车位一个)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陈国娟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陈国娟时起转移;

二、受买人陈国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