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110号
原告:侯玉富,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边广招,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富诉被告边广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玉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侯玉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