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5825号原告何静,女,生于1985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郑云鹏,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何静诉郑云鹏房屋租赁合共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静承担。
审判员 马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