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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05825号

何静与郑云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静,郑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5825号原告何静,女,生于1985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郑云鹏,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何静诉郑云鹏房屋租赁合共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静承担。

审判员  马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