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457号原告刘良裔。委托代理人朱爱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影娟。被告吴洪瑜。委托代理人吴海波,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裔诉被告黄影娟、吴洪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良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永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鸿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