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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1457号

刘良裔与黄影娟、吴洪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良裔,黄影娟,吴洪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457号原告刘良裔。委托代理人朱爱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影娟。被告吴洪瑜。委托代理人吴海波,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裔诉被告黄影娟、吴洪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良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永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鸿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