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03384号

程素娥与刘海霞、郭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素娥,刘海霞,郭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程素娥,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海霞,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锦,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程素娥与被告刘海霞、郭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素娥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素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7420元,由原告程素娥承担。

审 判 长  周长代

人民陪审员  冀 红

人民陪审员  薛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