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程素娥,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海霞,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锦,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程素娥与被告刘海霞、郭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素娥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素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7420元,由原告程素娥承担。
审 判 长 周长代
人民陪审员 冀 红
人民陪审员 薛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