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681号
原告:德清七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环城北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58500509-2)。
法定代表人:陈昌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春松,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633、635号1-2层、639、64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191199-9)。
负责人:黄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徐滔、黄兴,浙江东方绿洲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七彩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七彩塑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50元,由原告德清七彩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管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