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31号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IMD2X),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令,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63004-5),住所地:遂宁市顺南街218号。法定代表人邓达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皓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