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871号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 来自:
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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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871号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