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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督1号

袁忠文、周马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袁忠文,周马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1127民督1号申请人袁忠文,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和县人,住云和县。被申请人周马飞,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和县人,住云和县。申请人袁忠文于2016年5月3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袁忠文人民币计贰万元正(20000)用于生意周转,具借人周马飞,2015年3月22日,身份证号,电话51****”,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现申请人袁忠文要求被申请人周马飞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3日,因申请人系云和县人民法院干警,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2016年5月6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2016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201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已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13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1125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马飞在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437号一案中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标的为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马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袁忠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诉讼费17元,由被申请人周马飞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柯 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梁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