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项显萍,女,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李志武,男,,壮族,地址广西扶绥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项显萍申请李志武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执行并做思想工作即交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金5000元和逾期履行利息。现案件的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凡
代理
审判员 陆文辉
代理
审判员 甘宴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