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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65号

韩林与杜冠明与张昌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林,张昌辉,杜冠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65号申请执行人韩林。被执行人张昌辉。被执行人杜冠明。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林与被执行人张昌辉、杜冠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