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65号申请执行人韩林。被执行人张昌辉。被执行人杜冠明。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林与被执行人张昌辉、杜冠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