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1228号
原告:王玉朝,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瞿安明,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有昊,天长市万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汝讯,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
被告:陶玉田,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
原告王玉朝与被告周汝讯、陶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朝的委托代理人陆有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汝讯、陶玉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朝诉称:2014年4月23日,周汝讯因生活困难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陶玉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了签字。该款经我多次催要,周汝讯、陶玉田至今分文未给。现诉至贵院要求周汝讯偿还借款20000元,陶玉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周汝讯、陶玉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汝讯、陶玉田未答辩。原告王玉朝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周汝讯、陶玉田未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经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对王玉朝出示的证据,周汝讯、陶玉田未到庭,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庭审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4月23日,周汝讯向王玉朝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陶玉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王玉朝多次向周汝讯、陶玉田催要该借款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周汝讯偿还借款20000元,陶玉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汝讯欠王玉朝借款20000元,事实存在。其久拖不还,应付本案的全部责任。王玉朝要求周汝讯偿还借款20000元,陶玉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汝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玉朝借款20000元。
二、被告陶玉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汝讯、陶玉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