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692号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桥街1050号。法定代表人宛秋生,董事长。被告临清市盛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盛达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盛达钢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