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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73号之一

王福伦、孙登键与钱文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伦,孙登键,钱文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伦,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孙登键,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钱文其,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王福伦、孙登键诉被告钱文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钱文其确认结欠两原告货款和运费共计212380元,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两原告157380元,支付至两原告的指定账户,户名:王福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13。如被告未按约付款的,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与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钱文其在查询银行仅有少量存款,无公积金、社保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钱文其在本市太湖西路522号万佳花苑15幢404室房产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轮侯查封,在本市市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均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3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扣划被执行人钱文其银行存款人民币5407.18元。同月14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钱文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5407.1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其一套住房被其他法院查封、轮侯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