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754号申请执行人陈千标。被执行人薛迪祥。被执行人张存敏。申请执行人陈千标与被执行人薛迪祥、张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1959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迪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千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存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薛迪祥名下账户有小额存款但并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张存敏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有存款(账号:62×××71),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尚未反馈。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薛迪祥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塘头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2083**),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张存敏名下有东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张存敏、薛迪祥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报告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7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望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