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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702号

梁秀峰与代启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梁秀峰,代启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702号

原告:梁秀峰,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代启兵,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峰与被告代启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梁秀峰承担。

审判员  王仁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