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702号
原告:梁秀峰,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代启兵,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峰与被告代启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梁秀峰承担。
审判员 王仁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