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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31号

裘旭锋、胡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旭锋,胡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裘旭锋被执行人胡小红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上海苏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胡小红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小红应支付申请人上海苏创实业有限公司案款1978008.0元,承担执行费2218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小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大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