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大英县盛大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草西街希望苑1单元5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2488-0。
法定代表人:刘海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术林,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立波,公司员工。被告林素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王建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四川省大英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成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1669-8。法定代表人沈鑫,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玲,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英县盛大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素兰、王建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英县盛大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盛大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英县盛大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英县盛大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雪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陈
代理
审判员 袁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红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