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4民初121号原告李贵仁,男,彝族,1946年7月20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李小艳,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州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韩小二,女,汉族,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现住镇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仁与被告李小艳、韩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李贵仁以对方地址不确定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艳、韩小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贵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仁撤回对被告李小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李贵仁承担。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字红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