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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4民初121号

李贵仁与李小艳、韩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贵仁,李小艳,韩小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4民初121号原告李贵仁,男,彝族,1946年7月20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李小艳,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州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韩小二,女,汉族,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现住镇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仁与被告李小艳、韩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李贵仁以对方地址不确定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艳、韩小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贵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仁撤回对被告李小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李贵仁承担。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字红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