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1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绍云(绰号“黄毛”),男。1992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绍云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睿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绍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1日2时许,被��人彭绍云与严云共同在本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财富城A座5楼玉华宾馆8506房间休息,被告人彭绍云趁严云睡觉时窃得严云拎包内现金人民币2500元,后逃离房间。被告人彭绍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绍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旅客住宿登记簿、来访人员登记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邵红菲、姚倩蓝、彭利云、黄有花的证言,被害人严云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视频监控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绍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绍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彭绍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绍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文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阳明?PAGE?1??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