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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233-26号

佛山市南海畯腾染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南鲸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畯腾染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南鲸织造厂,冯国冲,区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233-2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畯腾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海舟龙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荣。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南鲸织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渡滘村。投资人:冯国冲。

被执行人:冯国冲,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区三女,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南鲸织造厂安装在该厂内的变压器一台(10KV横矶支线6号Z614T变压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