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491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福玛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85510-X,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09号建材大市场D3栋。法定代表人欧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57623-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经三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南昌市福玛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江宁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欠南昌市福玛建材有限公司174000元货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给南昌市福玛建材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前,如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被有权机关统一处置,则南昌市福玛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凭调解书即时主张债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为1891元,由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给付第一项款项时一并给付南昌市福玛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施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0台车辆,车辆已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查封;轮候查封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土地;轮候查封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作厂社区房产,该房产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赃款赃物查封。上述车辆、房产和土地均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宁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肖 钧执 行 员 王庆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