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刑终404号

赤俄、根秋巴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赤俄,根秋巴登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40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赤俄,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双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根秋巴登,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藏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2015年2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双流县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根秋巴登、赤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根秋巴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赤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赤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赤俄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俄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菡

代理

审判员  伍晓峰

代理

审判员  何 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茂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