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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二初字第885号之一

张友华与刘远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张友华,刘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二初字第885号之一原告张友华,女,1967年5月生。委托代理人吴兴财,赣州市湖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远华,男,1975年9月生。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原告张友华诉被告刘远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债务人蔡石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远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华撤回对被告刘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友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训洪

审 判 员  姜 凡

审 判 员  肖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罗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