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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556号

杨旗与邓传亮、刁凤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旗,邓传亮,刁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杨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邓传亮,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刁凤莲,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刁凤莲名下所有的三辆车辆:皖C×××××,皖C×××××,皖C×××××;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