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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649号

李桂华与康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桂华,康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649号

原告:李桂华,女,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春红,女,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诉被告康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康春红一直联系不上,原告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吴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