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649号
原告:李桂华,女,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春红,女,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诉被告康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康春红一直联系不上,原告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吴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