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赵某被告吕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之光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赵某被告吕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之光